王林、徐东风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81民初3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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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81民初3875号案件名称
王林、徐东风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阆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林;徐东风;王术华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81民初3875号原告:王林,男,生于1974年2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东风,男,生于1964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王术华,女,生于1967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君,阆中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王林诉被告徐东风、王术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林承担。审判员 郑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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