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苏石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终2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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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终2717号案件名称
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苏石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苏石石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终2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东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孔庆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袁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苏石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尚德城邦A座0509室。法定代表人:王伟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南通市崇川区益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苏石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5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上诉人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锦明审 判 员 戴志霞审 判 员 陈 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薛升鸿书 记 员 陆 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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