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凤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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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23号案件名称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凤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凤岗;杨小芳;张琦;张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春亮,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强,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凤岗,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小芳,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琦,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芳,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与杨凤岗、杨小芳、张琦、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琦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川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琦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川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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