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集支行、刘来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32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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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3215号之一案件名称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集支行、刘来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集支行;刘来春;李学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3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兴隆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5061551R。负责人:王永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来春,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学桂,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集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来春、李学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321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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