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丹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3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388号案件名称
于丹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于丹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388号被执行人:于丹,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丹东市元宝区,现服刑。被执行人于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辽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第六项并处于丹罚金500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于2021年8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部门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限制其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本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26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于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第六项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丕健执行员 陈 刚执行员 刘智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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