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丹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3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388号
  • 案件名称

    于丹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于丹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388号被执行人:于丹,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丹东市元宝区,现服刑。被执行人于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辽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第六项并处于丹罚金500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于2021年8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部门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限制其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本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26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于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第六项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丕健执行员  陈 刚执行员  刘智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