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潮荣、张园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10民初4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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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4626号案件名称
时潮荣、张园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时潮荣;张园征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10民初4626号原告:时潮荣,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华阳镇。被告:张园征,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原告时潮荣与被告张园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时潮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时潮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小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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