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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潘某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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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315号
  •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潘某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肇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潘某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315号原告: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创业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潘某,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头台供水厂负担。审判员 郑 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荣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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