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昌元与傅官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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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659号案件名称
彭昌元与傅官辉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彭昌元;傅官辉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彭昌元,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傅官辉,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昌元与被执行人傅官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湘0726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傅官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昌元于2021年4月20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傅官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23日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于2021年4月29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6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6日向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7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4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傅官辉所在社区居委会执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傅官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5088元,尚有15088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泽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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