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乔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2民初3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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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民初3570号案件名称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乔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乔祥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2民初3570号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83687935J。负责人:储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星,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杨杨,女,该公司物业助理。被告:乔祥荣,女,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与被告乔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雪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裘晓华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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