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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文学在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7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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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7143号
  • 案件名称

    长沙文学在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长沙文学在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143号原告:长沙文学在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89号万博汇名邸2306号房004号,法定代表人:倪阳。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颖,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银座1幢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李军。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文学在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长沙文学在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沙文学在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全额退还原告长沙文学在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希雅书 记 员 周思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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