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四、高俊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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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14号案件名称
陈小四、高俊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小四;高俊梅;樊军辉;陈美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四,男,1955年3月生,汉族,住新乐市邯邰镇大流村。申请执行人:高俊梅,女,1959年10月生,汉族,住新乐市邯邰镇大流村。被执行人:樊军辉,男,1971年1月生,汉族,住新乐市北美小区。被执行人:陈美鲜,女,1970年9月生,汉族,住新乐市北美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四、高俊梅与被执行人樊军辉、陈美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樊军辉、陈美鲜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军辉、陈美鲜银行存款2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添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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