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孟学、段跃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3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301号
  • 案件名称

    姜孟学、段跃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姜孟学;段跃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姜孟学,男,汉族,现住本市金沙新区。被执行人:段跃武,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姜孟学与段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段跃武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段跃武做了限制高消费,姜孟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段跃武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纪凤岩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 雪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