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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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57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57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B8B栋24-25层。 法定代表人:夏占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永安西路8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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