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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兴、王安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13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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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137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周玉兴、王安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周玉兴;王安斌;刘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13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玉兴。被执行人王安斌。被执行人刘坤。申请执行人周玉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安斌、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载明:被告王安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詹文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8日、9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王安斌、刘坤名下暂未发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2021年3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安斌、刘坤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王安斌、刘坤未到庭。3、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经查,被执行人王安斌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刘坤均已被本院查封,但房屋有共有权人,申请执行人暂不处置。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安斌、刘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安斌、刘坤住所地发出协助调查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在执行案件办理期间,本院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23692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1340000元(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泽元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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