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德全、张光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恢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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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恢86号案件名称
毛德全、张光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毛德全;张光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毛德全,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渭南市。被执行人:张光民,男,汉族,1956年出生,陕西省富平县。本院在执行毛德全与张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光民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光民因未采集人像户籍已注销。通过线下在各银行系统查询,除工商银行查出该身份证号码下有一账户,但户名不一致外,其他银行查无开户。车辆、工商登记、房产信息,都因身份信息注销,无法查询。同时也无法对其采取失信及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宏宁审 判 员 张钢铁审 判 员 姜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卫锦利书 记 员 卫西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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