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莉莉、靳波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4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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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419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莉莉、靳波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肖莉莉;靳波;肖李平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419号之一 被执行人:肖莉莉,女性,1982年9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家住铜川市新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靳波,曾用名靳晴川,男性,1981年7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家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肖李平,男性,1988年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本院在执行与肖莉莉、靳波、肖李平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莉莉缴纳罚金37683元、靳波缴纳罚金15000元、肖李平缴纳罚金5000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肖莉莉家属代肖莉莉缴纳罚金37683元、被执行人肖李平自动缴纳了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靳波仍未缴纳。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靳波名下金融账户,经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靳波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靳波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莉莉、肖李平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靳波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到位标的为42683元,未到位标的靳波罚金15000元,被执行人靳波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4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焦志成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岗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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