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汇鑫嘉德节能减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天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执保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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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执保75号案件名称
唐山汇鑫嘉德节能减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天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唐山汇鑫嘉德节能减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天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韩维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执保75号申请人:唐山汇鑫嘉德节能减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许美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葫芦岛天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昌县雷家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董世安,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韩维娜,女,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辽14民初184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9月18日解除冻结了葫芦岛天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行中的银行存款1786138.42元的冻结(卡号07×××84)。上述执行措施已经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14民初184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婵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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