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全勇、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8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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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81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全勇、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全勇;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全勇,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鸭河御龙山庄。法定代表人:刘玉婷,任董事长职务。申请执行人陈全勇与被执行人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14029009200021167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雪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钰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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