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徐永旭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7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769号案件名称
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徐永旭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徐永旭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兴城市兴海南街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4810012173831。负责人:沈朝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永旭,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申请执行人兴城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徐永旭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中罚款14464元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梓铭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关庆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647号 下一篇 谢圣来申请支付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3执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