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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徐永旭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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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769号
  • 案件名称

    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徐永旭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徐永旭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兴城市兴海南街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4810012173831。负责人:沈朝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永旭,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申请执行人兴城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徐永旭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中罚款14464元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梓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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