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玲、张永福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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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2242号案件名称
吴艳玲、张永福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艳玲;张永福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2242号原告:吴艳玲,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滦南县。被告:张永福,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吴艳玲与张永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吴艳玲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吴艳玲负担。审判员 张翠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勐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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