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明、李京兆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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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809号案件名称
李同明、李京兆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同明;李京兆;李同明;李京兆;孙耿侨;孙耿侨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孙耿侨,男性,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委托代理人:高佳,泾阳县云阳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李同明,男性,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李京兆,男性,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耿侨与被执行人李同明、李京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4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10元、申请执行费3658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标的2480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8000元(已履行),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李同明以其与杨小兰所有的位于铜川市新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作为担保。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510元、申请执行费3658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同明、杨小兰所有的位于铜川市新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终结(2021)陕0204执80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请人在新的执行期限内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岗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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