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丽、王升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1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174号案件名称
张明丽、王升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明丽;王升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4民初1174号原告:张明丽,女,1985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被告:王升祥,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原告张明丽与被告王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张明丽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明丽负担。审判员 叶作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睿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家斌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2420号之二 下一篇 张红、孙雅楠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521执保7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