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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丽、王升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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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174号
  • 案件名称

    张明丽、王升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明丽;王升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4民初1174号原告:张明丽,女,1985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被告:王升祥,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原告张明丽与被告王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张明丽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明丽负担。审判员  叶作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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