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峰、冯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陕0826民初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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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民初2279号案件名称
延峰、冯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延峰;冯建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陕0826民初2279号原告:延峰,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冯建东,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原告延峰与被告冯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0‰支付利息。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2月1日(农历1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被告的妻子吴亚萍为保证人。被告给原告支付了两年的利息,将利息支付至2016年2月1日,后原、被告约定将月利率变更为10‰。之后原告索要未果,涉诉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冯建东所借原告延峰的20000元,由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延峰借款1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延峰借款1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冯建东不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款,原告可以申请一次性执行,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被告冯建东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常 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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