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祥、孙永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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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338号案件名称
李永祥、孙永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永祥;孙永明;孙永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338号原告:李永祥,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被告:孙永明,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被告:孙永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原告李永祥与被告孙永明、孙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李永祥在2021年9月7日以与孙永明、孙永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孙永明、孙永俊的起诉。本院认为,李永祥以与孙永明、孙永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李永祥负担。审 判 员 马继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玲书 记 员 宗玉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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