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环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志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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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664号案件名称
庆阳市环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志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庆阳市环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志权;张银粉;王兴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环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环县环江大道西苑小区商业综合楼15幢。法定代表人:邓铧,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志权,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张银粉,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王兴明,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庆阳市环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志权、张银粉、王兴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志全、张银粉、王兴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申请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银粉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722元,划拨王兴明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0599元,赵志全履行案件款15000元,执行费839元,王兴明私下履行案件款43285.5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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