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奇、蓬莱奋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6民终6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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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民终6404号案件名称
董奇、蓬莱奋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董奇;蓬莱奋发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民终6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奇,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蓬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雷,山东鲁信(长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蓬莱奋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富民路116号小城怡景小区35号楼1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林金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烟台长岛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董奇因与被上诉人蓬莱奋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4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奇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上诉人董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安审判员 刘 腾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嘉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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