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辉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4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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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149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志辉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志辉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493号之一 被执行人:陈志辉,男,1977年05月06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志辉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志辉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776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执行申请费951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志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志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志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志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陈志辉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志辉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志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法院。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志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14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马红伟 审判员莫建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宋叶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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