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秋香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4执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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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672号案件名称
黄秋香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秋香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湘0424执672号黄秋香:衡东县人民医院与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东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你应当履行的义务,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加倍支付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执行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你负担。具体义务:一、被执行人黄秋香支付申请人衡东县人民医院医疗费4980.34元;二、被执行人黄秋香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衡东县支行户名: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专户账号:62×××67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本院地址:衡东县河西新区双园大道邮编:421400联系人:马涛联系电话:135××******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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