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洛社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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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31号案件名称
无锡洛社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无锡洛社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31号申请人:无锡洛社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陡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35300779。法定代表人:陆富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上海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宁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2号楼232-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1776040109。法定代表人:曹宏,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无锡洛社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洛社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上海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无锡洛社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洛社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丁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雯书 记 员 徐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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