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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诚成、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路艾森健身俱乐部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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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2153号
  • 案件名称

    唐诚成、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路艾森健身俱乐部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唐诚成;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路艾森健身俱乐部;赵蕴智;朱辉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唐诚成,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路艾森健身俱乐部,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1号(万达广场)。经营者:周济儒。被告:赵蕴智,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朱辉,女,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诚成与赵蕴智、朱辉、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路艾森健身俱乐部追偿权纠纷(2021)辽0103执215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994012.02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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