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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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419号案件名称
陈长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长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419号执行机关:石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长明,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长明责令退赔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赔3488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陈长明尚未缴纳的款项,应由被执行人继续缴纳。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进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德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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