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长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4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419号
  • 案件名称

    陈长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长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419号执行机关:石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长明,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长明责令退赔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赔3488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陈长明尚未缴纳的款项,应由被执行人继续缴纳。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进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德怀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