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芊、李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23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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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233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芊、李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芊;李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233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芊,女,1998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李龙,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仙桃市。关于陈芊、李龙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1)鄂9004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陈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李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对扣押在案的赃款4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四、对被告人陈芊、李龙犯罪所得718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因陈芊、李龙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芊、李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对二被执行人分别进行网络与传统查控,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芊银行存款39元、李龙的银行存款2187.09元,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王 骞书记员 彭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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