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天然、张家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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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426号案件名称
付天然、张家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付天然;张家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426号上诉人:付天然,男,199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上诉人:张家惠,女,200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上诉人付天然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付天然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天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付天然负担(已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马作彪审判员 陈 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 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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