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苏晓明、邱民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17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174号
  • 案件名称

    苏晓明、邱民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苏晓明;邱民伟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苏晓明,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邱民伟,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晓明与被执行人邱民伟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晓明以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昌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