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艳玲、王家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306执11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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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1155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艳玲、王家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艳玲;王家学;王鑫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1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384303H。法定代表人:范英健,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艳玲,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家学,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鑫超,男,199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艳玲、王家学、王鑫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艳玲、王家学、王鑫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本院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306执1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褚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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