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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陕西东辉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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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734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陕西东辉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东辉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东辉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东辉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汉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劳人仲案字(2018)1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东辉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3913.04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东辉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企业法人已外逃,企业主要相关负责人已被刑事拘留,该债权债务关系可能与该刑事案件有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奋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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