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峰、陈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3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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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3990号案件名称
王秀峰、陈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秀峰;陈玲玲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399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峰,男,195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陈玲玲,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申请执行人王秀峰与被执行人陈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秀峰要求陈玲玲偿还本金10000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玲玲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玲玲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于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于2021年8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玲玲名下两台车辆。因车辆为轮候查封且申请执行人不是抵押权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2021年8月30日与申请人终本约谈,告知上述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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