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高圣佳节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7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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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7208号案件名称
中创高圣佳节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创高圣佳节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7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创高圣佳节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法定代表人:高正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建磊,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创高圣佳节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984元,减半收取7492元,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中创高圣佳节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京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瑞书 记 员 孙培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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