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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申与长春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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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037号
  • 案件名称

    张振申与长春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振申;长春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37号原告:张振申,男,汉族,1980年4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18号东泰市场4栋23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军。        原告张振申诉被告长春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物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振申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振申负担。        审判员    张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萌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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