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忠义、张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申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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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申625号案件名称
谢忠义、张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谢忠义;张超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申6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超,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忠义,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再审申请人张超因与被申请人谢忠义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陕01民终8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超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谢忠义与陕西益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19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因谢忠义违约益翔公司于2021年1月将使用权收回。因谢忠义自2021年1月后无房屋处置权,故张超没有义务向其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6日期间的租金。现提交张超与益翔公司王经理的谈话录音,证明谢忠义不再与益翔公司续租。2.2020年初,为配合政府防疫工作张超经营的招待所停业三个月零十五天,国家出台因疫情影响房租减免政策,益翔公司给谢忠义减免了三个月零六天的房租,谢忠义也应该给张超减免三个月零六天的房租,而原判决仅减免了两个多月,没有让张超真正享受到国家政策。张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谢忠义提交意见称,1.其与益翔公司的合同已由2021年1月2日续签至2023年12月31日,张超租赁房屋及经营没有受到益翔公司的干涉。2.张超提交的谈话录音是偷录的,取得方式不合法,故对该证据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谢忠义与张超签订的《地下室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谢忠义依照合同约定向张超交付了租赁房屋,张超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谢忠义支付房屋租金。因2020年初全球范围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张超租赁房屋经营招待所受到一定影响,谢忠义因此得到其原出租方陕西益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个月左右的租金减免,张超据此要求谢忠义减免三个月房租,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对张超减免三个月左右的房租计2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关于张超申请再审提交的谈话录音,就其内容看并不能证明陕西益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后不再与谢忠义续租,即谢忠义2021年1月1日后无权将该房屋出租给张超用于经营招待所,故该证据尚不能推翻原判决。综上,张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超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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