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某某联社、陶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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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635号案件名称
喀左县某某联社、陶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喀左县某某联社;陶某1;张某某;陶某2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喀左县某某联社,住所地喀左县。法定代表人:刘某,理事长。被执行人:陶某1,男,1971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左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左县。被执行人:陶某2,男,1968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左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喀左县某某联社与陶某1、张某某、陶某2、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财产(抵押物)正在评估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执43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刚审判员 刘冬梅审判员 于志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久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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