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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桑树坪镇杨岭村村民委员会史家塔组、史娟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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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1344号
  • 案件名称

    韩城市桑树坪镇杨岭村村民委员会史家塔组、史娟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韩城市桑树坪镇杨岭村村民委员会史家塔组;史娟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81执1344号史娟平、韩城市桑树坪镇杨岭村村民委员会史家塔组:史娟平与韩城市XX镇XX村X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陕05民终240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韩城市XX镇XX村XX组付给原告史娟平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2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韩城市XX镇XX村XX组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韩城市XX镇XX村XX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史娟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韩城市桑树坪镇杨岭村村民委员会史家塔组以陕西省韩城市桑树坪镇杨岭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在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树坪支行的存款2575元(含执行费50元)。韩城市XX镇XX村XX组已履行完毕(2020)陕05民终2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所有内容,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韩城市XX镇XX村XX组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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