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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辉与邬雄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89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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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89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德辉与邬雄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德辉;邬雄伟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8934号之一原告:马德辉,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纯,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志浩,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邬雄伟,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马德辉诉被告邬雄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马德辉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马德辉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马德辉负担。审判员 张   青书记员 林摇雪朱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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