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温思源、郭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42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277号
  • 案件名称

    温思源、郭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温思源;郭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4277号原告:温思源,男,1991年6月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郭鑫,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原告温思源与被告郭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思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鑫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思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8000元;2、判令被告以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3日起到还清为止以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温思源与被告郭鑫系同事关系。2020年12月1日,被告郭鑫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8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各一份。被告郭鑫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日上午11:09,原告温思源通过微信向被告郭鑫转账2000元;2020年12月1日中午12:17原告温思源通过微信向被告郭鑫转账6000元,原告两次向被告共计转账8000元,因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郭鑫向原告温思源借款,原告向被告通过微信转账交付款项,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郭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温思源借款8000元。驳回原告温思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 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利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