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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221刑初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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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刑初225号
  • 案件名称

    刘长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吉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长福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221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长福,男,1956年2月4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福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葛志峰、孙云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长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1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刘长福酒后无驾驶证驾驶×××号摩托车(报废),行驶至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华泰医院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吉林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刘长福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60.39mg/100ml。被告人经现场查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刘长福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长福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刘长福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长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长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预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单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邓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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