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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良太、章定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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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771号
  • 案件名称

    胡良太、章定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胡良太;章定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771号申请执行人:胡良太,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章定岳,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良太与被执行人章定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07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章定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胡良太借款33,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章定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章定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章定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章定岳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清申请人胡良太全部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鄢澧舫审判员  李春林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俊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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