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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昭敏、陕西沣华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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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2612号
  • 案件名称

    孙昭敏、陕西沣华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孙昭敏;陕西沣华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2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沣华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崇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伟,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昭敏。上诉人陕西沣华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华之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昭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2民初9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沣华之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其公司不予支付被上诉人孙昭敏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600元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3、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孙昭敏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孙昭敏2019年7月29日入职其公司,双方签订《职位申请表》、《个人声明》、《员工安全责任书》、《个人申请书》等文件。依据上述文件,可以确定双方就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劳动纪律、社会保险等均达成书面协议,已构成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其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孙昭敏职位为招聘主管,其明知不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在职期间却未要求,也未提示其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能尽职尽责履行职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公司请求。孙昭敏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沣华之旅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沣华之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其公司不予支付孙昭敏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4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600元;二、依法判令由孙昭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9日,孙昭敏入职沣华之旅公司处任人事专员一职,月薪3300元,后于2019年12月1日,岗位变为销售经理。薪资变为3500元/月,工作期间,沣华之旅公司未与孙昭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孙昭敏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20年1月23日,沣华之旅公司因疫情开始放假,直至2020年3月23日沣华之旅公司开始复工。2020年3月,孙昭敏出勤7天,沣华之旅公司发放工资790元,2020年4月,孙昭敏出勤12天,沣华之旅公司未发放工资。2020年4月19日,孙昭敏在未到沣华之旅公司处工作,另孙昭敏2019年7月工资为319元;同年8月工资为3400元;同年9月工资为3400元;同年10月工资为3400元;同年11月工资为3400元;同年12月工资为3800元;2020年1月工资为3800元;2020年3月份实发工资为790元。双方2020年发生劳动争议。孙昭敏作为申请人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请求1、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份工资1350元;2、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份工资1045元;3、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份工资2333元;4、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5、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600元。该委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210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份工资1350元、2020年3月份工资1045元及2020年4月份工资2333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6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理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双方具体缴费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数额为准)。”后沣华之旅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沣华之旅公司虽未出庭参与庭审活动,但其答辩意见中已对拖欠孙昭敏2020年2月及4月工资的情况及数额予以认可。其对2020年3月份工资数额虽不认可,但根据法律规定,疫情期间孙昭敏已于2020年3月23日开始正常工作,沣华之旅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孙昭敏支付工资,故对孙昭敏要求沣华之旅公司支付其2020年2月、3月及4月份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沣华之旅公司举证职位申请表、声明等证据不能认定双方有书面劳动合同,因为该表内容不能全面反映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法定成立要件,故沣华之旅公司请求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不予处理。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陕西沣华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孙昭敏2020年2月份工资1350元,2020年3月份工资1045元及2020年4月份工资2333元。二、原告陕西沣华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孙昭敏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陕西沣华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沣华之旅公司认为职位申请表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要件,声明、员工安全责任书及个人申明三份文件组合起来亦具有劳动合同核心要件,故其公司不应支付孙昭敏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审查,职位申请表孙昭敏仅填写了正面个人信息部分,背面关于试用期、工资数额部分均为沣华之旅公司填写,未经过孙昭敏本人确认,不属于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声明、员工安全责任书及个人申明均不具备劳动合同核心要件,不能视为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故沣华之旅公司主张不支付孙昭敏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沣华之旅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陕西沣华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峰审判员  陈洁婷审判员  冯旭鹏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静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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