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市河西区西行季工艺品店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4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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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4737号案件名称
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市河西区西行季工艺品店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市河西区西行季工艺品店;胡长春;邓红兵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47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外国语大学,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92092法定代表人:陈法春,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松,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西行季工艺品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外院公寓底商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5Q7X29Y经营者:张树明,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西行季工艺品店负责人,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胡长春,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点代销者,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邓红兵,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外国语大学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行季工艺品店、胡长春、邓红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将天津市河西区绍兴到外院公寓底商103号的房屋腾空并返还给申请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执4737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西行季工艺品店、胡长春、邓红兵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睿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47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外国语大学,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92092法定代表人:陈法春,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松,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西行季工艺品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外院公寓底商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5Q7X29Y经营者:张树明,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西行季工艺品店负责人,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胡长春,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点代销者,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邓红兵,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外国语大学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行季工艺品店、胡长春、邓红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将天津市河西区绍兴到外院公寓底商103号的房屋腾空并返还给申请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执4737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西行季工艺品店、胡长春、邓红兵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睿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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