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雄泽、李万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3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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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3713号案件名称
杨雄泽、李万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雄泽;李万智;薛起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3713号 原告:薛起社,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杨雄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李万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原告薛起社与被告杨雄泽、李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薛起社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起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起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计533元,由原告薛起社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金成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建鑫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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