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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雄泽、李万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3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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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3713号
  • 案件名称

    杨雄泽、李万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雄泽;李万智;薛起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3713号 原告:薛起社,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杨雄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李万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原告薛起社与被告杨雄泽、李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薛起社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起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起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计533元,由原告薛起社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金成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建鑫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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