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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喜喜、曾垂标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1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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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1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肖喜喜、曾垂标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肖喜喜;曾垂标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喜喜,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曾垂标,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执行人肖喜喜与被执行人曾垂标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06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垂标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肖喜喜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98648.64元。查明经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曾垂标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县自然资源局无房产登记信息,再查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37.55元[其中本案扣划328.06元,(2020)湘0406执1038号案扣划309.49元]此款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肖喜喜。现申请执行人肖喜喜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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