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喜喜、曾垂标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1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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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126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喜喜、曾垂标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肖喜喜;曾垂标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喜喜,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曾垂标,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执行人肖喜喜与被执行人曾垂标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06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垂标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肖喜喜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98648.64元。查明经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曾垂标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县自然资源局无房产登记信息,再查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37.55元[其中本案扣划328.06元,(2020)湘0406执1038号案扣划309.49元]此款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肖喜喜。现申请执行人肖喜喜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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